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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2022年2月课程考试《经济法》作业考核试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A卷

 

姓名:               专业:法学

学号:               学习中心:

 

$   成绩:

 

 

一、问答题(每题20分,共100分)

1.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经济法主体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法基本原则。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应当包括:

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2.论述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客体范围。

答:一、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也包括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

  3)用户。指将产品用于集团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4)消费者。指将产品用于生活性消费的社会个体成员。

  5)受害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致人身、财产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

  6、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二、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

  1)产品的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第73条同时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由此可见,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①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②农副产品;③初级加工品;④建筑工程;⑤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⑥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2)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产品质量指产品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和特征的总和。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质量术语》对产品质量的界定,“产品特性”指产品必须具备规定的、或潜在需要的性能。也即产品自身应固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的一般性能,以及可替换性、可维修性等个别性能。

  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根据“需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满足用户、消费者的要求,以及符合、满足的程度,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

  合格又分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部级质量标准、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和符合企业自订质量标准四类。

  不合格产品包括:①瑕疵。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产品瑕疵可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种。②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未预先通知的缺陷。③劣质。劣质是指其标明的成份的含量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符,或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产品。④假冒。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3. 阐述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及其基本业务规则。

 

答: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是商业银行制订和实施银行战略过程中所运用的指导性原则。主要包括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社会性等四项原则。商业银行经营中的 “四性”原则是从不同角度对银行经营管理提出要求,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忽视任何一项原则都会使银行经营管理出现问题。然而,上述四项原则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矛盾,往往难于同时达到最优状态,银行经营只有注意协调 “四性原则” 的关系,才能实现整体优化的银行经营管理。

基本业务规则:一、.贷款法律制度

1)商业银行贷款

①应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②应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2)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其他事项

3)以发放担保贷款为基本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

①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②商业银行应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③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可不提供担保

4)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特殊规定

①关系人

a.范围:自然人、企业、组织;b.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担任高管职务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c.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近亲属

②限制: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发放担保贷款,但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③对关系人不是不能发放贷款,而是不能发放信用贷款,可以发放担保贷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④对关系人发放贷款,贷款合同有效

5)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

①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②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业务,有经营房地产资格的除外

③进行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6)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得低于25%

③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得超过10%

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已经没有存贷比例限制要求了,以后再说“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是错的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强迫发放贷款禁止)

①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提供担保

②单位、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部分赔偿责任。

③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不良贷款

①分类

a.呆账贷款: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b.呆滞贷款: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贷款或者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c.逾期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a.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b.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c.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但国家对某些重大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9)借款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负债(存款)业务

1)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2个以上基本账户

2)禁止公款私存(违法、非一般财务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拆借业务:商业银行因临时资金不足向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临时借款

同业拆借,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1)禁货,禁投: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用于投资

2)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用于投资

3)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后闲置资金

4)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需要

四、投资业务

1)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①商业银行可投资于自用不动产(如兴建办公大楼),但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②银行间可相互持股,但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投资

2)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投资(例外:国家另有规定)

3)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股权,应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4.试述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

答: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3)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4)增值税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5)消费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6)资源税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7)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8)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9)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0)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二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11)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

1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3)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14)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15)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的纳税对象是指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16)船舶吨税是海关代表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在设关口岸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船舶征收的用于航道设施建设的一种使用税。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船舶吨税税率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

18)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按季申报缴纳。

19)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政府对进出口商品都可征收关税,但进口关税最为重要,是主要的贸易措施。

 

5.论述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特征。

答:(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同。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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